2007年12月21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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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07年12月21日
  俞立娟:本院受理原告杨建民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7)富新民一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准予原告杨建民与被告俞立娟离婚。二、儿子杨利波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富阳市人民法院
  孙增裕:本院受理原告陆国平诉被告孙增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7)富民一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孙增裕归还原告陆国平借款本金35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本金200000元按月利息1分计息,自2005年12月21日起算至还清日止;本金15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自2005年1月21日起算至还清日止)。本案受理费8850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82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富阳市人民法院
  屠金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和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立即归还保证款75207.91元;本案诉讼费由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以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公告同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08年3月25日8时30分在富阳市人民法院10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富阳市人民法院
  章玉成: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荣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偿付承包费10万元、支付违约金3.5万元及支付税款5041.87元,交出分公司公章、发票及全部会计账簿,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公告同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08年3月28日8时30分在富阳市人民法院11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富阳市人民法院
  王水华:本院受理原告潘天茂诉被告王水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7)桐民一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是:被告王水华给付原告潘天茂工程款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200元,由被告王水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款汇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逾期未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桐庐县人民法院
  杨樟伟:本院受理原告桐庐金贸润滑油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7)桐民二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07年9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桐庐金斯博箱包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由桐庐县深澳农村信用社签发的,从桐庐金斯博箱包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为1101060901201000011778),汇入嘉兴市前荣织造有限公司(账号为1104010401201000125045),计人民币陆仟捌佰贰拾伍圆整的第AA/01 00000783号浙江省辖银行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07年12月14日作出(2007)桐民催字第12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桐庐金斯博箱包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桐庐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07年9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桐庐美泰达服装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行签发的,从桐庐美泰达服装有限公司账户(账号为1101060101201000014720)汇入绍兴县万马轻纺有限公司(账号512801040004915),计人民币肆万伍仟零叁拾元整的第AA/01 81505028号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07年12月14日作出(2007)桐民催字第13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桐庐美泰达服装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桐庐县人民法院
  黄国良:本院受理原告麻海军诉你和龚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7)桐民一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国良归还原告麻海军借款本金350000元,支付自2007年6月22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月息2.1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被告龚国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63元,由原告麻海军负担1000元,被告黄国良负担6863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黄国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被告龚国成承担连带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863元。款汇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逾期未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桐庐县人民法院
  桐庐县富华服装厂、方国友:本院受理原告章云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判令你们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18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08年3月18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方国友:本院受理原告殷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判令你归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并支付利息233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08年3月18日1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方正武、方正文:原告解学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7)淳民一初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淳安县人民法院
  余拥军:本院受理原告宋小明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08年3月28日13时30分在本院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淳安县人民法院
  何金莲:本院受理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昌信用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7)淳民二初字8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王江华、谢有富、洪罗根:本院受理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昌信用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07)淳民二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胡水平:本院受理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昌信用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7)淳民二初字8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何小军:本院受理原告方建浩诉你与陈建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08年3月28日8时30分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淳安县人民法院
  宁波江北甬发空调制管厂、沈友法: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海曙中汇汽配商行诉你及第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出屋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7)甬北民一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宁波市江北飞达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会昌诉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7)甬北民一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庄桥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